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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冯律师辩护获缓刑

2010-07-23 15:33:53 来源:


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冯律师辩护获缓刑

 

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冯律师辩护获缓刑
   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某公安局刑拘,某公安局在其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税额为42万余元。后其亲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方走访,仔细阅卷,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存在重大问题,本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指出42万税额中约有23万元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且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最终以虚开18万税额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阶段,本律师竭力从多个有利于被告的角度为被告进行辩护,最终获得缓刑的满意结果,被告当天即与妻儿团聚。以下为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刘某家属委托,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冯晓辉律师担任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刘某之行为是在特定环境及情形下所为,其动机仅是为经营平衡,这与纯靠开票获利或抵扣骗税行为在主观上应有所区别。

1、被告刘某学毕业后,自主创业,小本经营,靠微薄利润维持全家生计。因从某电脑公司等大的电脑配件供应商提货销售几乎无利可图,被告只得与电脑城众多经营户一样,靠收点开票费或因拿货量大某电脑公司给予些许优惠而维持经营平衡。被告供述及某电脑公司陈某等人证言对此事实予以证实。

2、被告刘某从某电脑公司多开给某外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57466元,但刘某同时从某电脑公司购进457466元之货物,这与单纯的无任何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在主观上应有所区别。

二、被告刘某在其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整个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应认定为从犯。

1、是受票方主动联络刘某虚开发票,刘处于从属地位。

2、在介绍虚开发票时,刘某仅按价税收取2%0.5%手续费,主要受益人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某应为从犯,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某外贸有限公司已于200982日退缴涉案税款131861.30元,较大程度地减少了国家税款被骗数额。

四、关于违约所得。根据周某及肖某证言,被告刘某等人从某公司可能获得18150之“开票费”,而刘某给另外四家公司虚开价税合计390000元,按2.5%计算,开票费可能为9750元,两者合计可能为27900元。

五、被告刘某无任何违约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被告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庭审中,被告刘某对事实的指控诚恳承认,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和忏悔,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

综上,被告刘某系农村出生,本质纯朴,案发前本分做事,因其法律观念淡薄,使其成为一时失足的初犯。案发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从犯,建议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法律意见上的人文关怀,恳请法庭对被告刘某从宽处理,判决缓刑,使其妻儿团聚。

 

 

辩护人:冯晓辉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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